律師專欄



對於食品不實標示「有機」、「天然」、「不添加人工香料」,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以高價購買該食品,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胖達人標榜他所製作的麵包是天然食材、無化學添加物、無人工香料,並因此以甚高於一般市售麵包的價格販賣。而民眾也基於健康考量,願以較高的價格向胖達人購買麵包。然而現在卻被發現所謂無人工香料根本就與事實不符,引起廣大消費者的憤怒。 事件曝光後,胖達人公開聲明人工香料是食品級的,符合法律規定。然而這個事件的重點根本不是食品級人工香料是否違法,而是「標榜無人工香料,以高價販賣」這個行為上。 依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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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仲介真出售 詐同學買屋遭訴—-詐欺金額應該怎麼算

中央社 – 2013年4月21日 下午12:34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21日電)林男向同學謝男隱瞞他是賣方的事實,向對方佯稱仲介房屋交易,林男因此獲利新台幣465萬元。檢方偵查後,起訴林男。 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46歲從事房仲業的林姓男子,在民國94年間向高中同學謝姓男子宣稱,他因從事不動產投資及仲介獲利豐碩,鼓吹謝男委託他物色投資物件,將來轉售後必有可觀獲利,謝男不疑有他於是同意委託。 檢方表示,林男在民國94年和99年間,已向2名原屋主分別以新台幣620萬元和1350萬元價格,購入位於新北市永和區和台北市內湖區的2間房屋。 檢方指出,被告涉嫌隱瞞他是賣方的事實,向同學謝男佯稱這2間房子要出售,分別以新台幣675萬元和1760萬元將房屋賣給謝男,林男因此獲利共4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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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算是犯詐欺罪(即詐欺取財罪)?

因為6月13日要上警察廣播電台的法律單元,向聽眾解說什麼是詐欺罪,所以我將準備好的講義先登在部落格上,希望能讓有興趣的朋友參考。 所謂詐欺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而是否構成詐欺罪,有幾個要件: 1.行為人使用詐術: 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詐欺之內容必須是現在或過去的事情,因為只有現在或過去的事情才可以驗證真偽。而且不僅僅單純的欺騙可以算是詐術,縱然是利用別人自己的錯誤也可能可以算是使用詐術(間接正犯),甚或僅僅是不為告知亦有可能可以算是詐術(不作為犯)。 2.被詐欺者陷於錯誤: 陷於錯誤必須是因為行為人所施用的詐術所引起,而所謂的陷於錯誤,是指被詐欺者在認知上不正確而與事實不相符合的狀態或事件。 3.被詐欺人為財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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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改採全面限定繼承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修正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條文;增訂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二條文;並刪除第二節節名及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條文 第一節 效力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一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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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毀選票是否犯罪?

新北4人撕選票 1人拍照違規 中央社 – 2012年1月14日 下午5:12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王鴻國新北市14日電)總統、立委選舉投票,新北市共有5件嚴重違規案件,其中4件撕毀選票、1件涉嫌攜帶攝影器材拍攝投票所內情形。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主委陳伸賢表示,新北市今天的投票秩序大致良好,偶有零星違規事件,大多由選務人員處理,其中5件屬嚴重違規案件,才會報回市選委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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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製造噪音,該如何是好?

「樓上打籃球太吵!」 鄰提告獲賠32萬 TVBS – 2012年10月20日 下午12:54 樓上住戶打籃球太吵,樓下鄰居提告獲賠!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和家人住在東區大樓7樓,1年多來,8樓鄰居常在家裡跳繩打籃球,大聲放音樂,協調多次沒結果,蒐證提告,8樓黃姓住戶向法官表示,其實是9樓太吵,想讓樓下感受噪音嚴重性,理由沒被法官採信,判決住在8樓的住戶必須賠償七樓32萬,禁止再犯。 原地運球,籃球拍打地面,發出砰砰聲響,就是這個聲音,吵得樓下鄰居不堪其擾。原告7樓王家兒子:「打籃球啊,放音響啊,太大聲本來就是會造成,其他鄰居困擾啊。」 大樓鄰居:「(打籃球)震動很大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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