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



捉姦不成反吃強制罪

太早衝進去 人夫捉姦不成反吃強制罪 2012年03月05日18:51 蘋果日報 台南1名35歲黃姓男子,發現鄭姓妻子外遇,2009年11月間,他得知妻子將和外遇男赴台東出遊,於是和徵信社人員提前住進妻子投宿的旅館,還特別選住妻子房間隔壁,待妻子房間內有「動靜」,立即與徵信社人員衝進去,當場發現妻子只著內衣褲,和全身赤裸的外遇男躺在床上;黃男怒不可遏,拿走兩人衣物,徵信社人員則以行動電話遮斷器,阻止鄭女和外遇男以手機對外聯絡。 黃男事後控告妻子和外遇男通姦,鄭女則反控老公和徵信社人員強制罪、妨害自由。檢方調查認為,旅館內的衛生紙沒有男女體液,保險套也還沒使用,鄭女和外遇男通姦罪予以不起訴,但黃男等人確涉妨害自由,予以起訴。 法院日前審理,將黃男和徵信社人員判刑3至4個月不等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部分網友回應: *有時候法官...真的很沒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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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Makiyo與友寄隆輝因為乘車後座應繫安全帶的規定而毆打林姓計程車司機的新聞,從事發開始,新聞連續追蹤報導了七天,相信無人不知。此二人毆打林姓司機究竟觸犯傷害罪、重傷罪或殺人未遂罪,這個部分應該留待法院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定事實,而在判決前,不管是被告或是被害人,都應該獲得正當程序保障,這樣才是身為非當事人的民眾所應該關心的事。民眾應該關心我國法治是否健全,法律規定是否能保障正義,不應該指責被告委任律師為自己辯護,也不應該阻止被告委任律師,更不應該對被告展開公審或挖掘被告個人隱私及瘡疤,這樣我們的社會才會更健康,不能為了滿足自己的正義感或是好奇心,而對於未經審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展開瘋狂追殺。 本案中引發糾紛的起點是「小型車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否則將處罰駕駛人新台幣1500元罰鍰」的規定。這個規定是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不過關於計程車的部分有特別規定,其條文為:「…。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其施行配套事項為:「計程車駕駛人之告知貼紙,將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研議製作後透過相關計程車公會發送計程車駕駛人黏貼。」,故而計程車司機只要在後座貼上告知貼紙,就可謂已盡告知義務,不必再另行舉證。故而搭乘計程車的乘客,只要未繫安全帶,而車內又有告知貼紙者,就必須面臨新台幣1500元罰鍰的處罰,不能推諉為不知,民眾不可不慎。 =================================== 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未繫安全帶、未戴安全帽及違規附載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及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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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販賣成人影片漫畫是否觸犯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

店家販賣成人影片漫畫是否觸犯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

案例:某A住家附近近期新開設了一家專賣日本影音及漫畫的店,某A基於好奇心,於是進入該店了解該店究竟所賣何物。進入之後發覺該店內竟然陳列有限制級專區,有女性祼露的封面介紹,雖然封面有關於露點的部份都貼上紅點遮蓋,且要購買該限制級影音光碟或漫畫必須出示身分證件確認已成年才能購買,但某A認為該店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竟然無政府機關管制或開罰,實屬不妥,為導正此不良風氣,某A問:該店之行為是否有可處罰之規定? 實在太過傷風敗俗了.. =========================== 分析: 案例中某A之問題與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617 號之案例相當,該號解釋其事實摘要如下,先予述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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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男橫行鄉里 挾病予取予求」構成恐嚇取財罪

愛滋男橫行鄉里 挾病予取予求 中國時報【林和生╱屏東報導】 2012年1月1日 上午5:30 一名患有愛滋病的毒品人口,挾著罹病事實,四處向村民要脅索取錢財與物資,若有人不從,他則刻意靠近攀談,甚至有擁抱動作,讓多位村民心生畏懼,卻只能擺低姿態,任他予取予求,宛如村庄內的不定時炸彈。 「人民保母,拿兩百元來周轉一下!」熟悉音頻又出現在派出所門口,連當地警方也成受害者。近兩星期來,男子已經上門數次,員警雖然習慣,對於他的舉動仍舊小心翼翼,因有幾次不注意,警察也被他作勢親吻差點有進一步接觸。 警方透露,男子是轄區管制已久的毒品人口,幾年前感染愛滋病,在衛生局也有列冊,但先前這項病史村民並不知情;無奈這一個月來,男子竟主動向商家坦承染病,並要求提供飲料、食物、檳榔或菸,否則就會在門口賴著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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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他人性交易,故意不給付交易費用,構成詐欺得利罪

詐騙他人性交易,故意不給付交易費用,構成詐欺得利罪 案例: 某A女因為於網路上結識網友B男,並私下約定以新台幣5000千元為性交易,但B男於性行為後以提款卡被提款機沒收為理由,拒不給付性交易之價金予A女。A女向B男索討價金,B男竟於電話中威脅A女,要求A女必須每一個月與B男發生一次性行為,否則要把偷拍的性交易過程公開給A女上班處所的同事看,讓所有的人都知道A女曾經從事性交易之行為,要讓A女失去工作,要讓A女名譽受損。A女向B男回稱:「你再這樣我就報警。」,詎料B男竟稱:「你去報警啊,到時我把你照片給大家看,看你還要不要活,我要讓你沒工作沒男朋友,反正我頂多只被罰幾千而已又沒差,反倒是你的名譽都會毀了。」,A女問:A女及B男的行為於法律上是否有處罰之規定? ================================ 相關法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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