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iyo與友寄隆輝因為乘車後座應繫安全帶的規定而毆打林姓計程車司機的新聞,從事發開始,新聞連續追蹤報導了七天,相信無人不知。此二人毆打林姓司機究竟觸犯傷害罪、重傷罪或殺人未遂罪,這個部分應該留待法院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定事實,而在判決前,不管是被告或是被害人,都應該獲得正當程序保障,這樣才是身為非當事人的民眾所應該關心的事。民眾應該關心我國法治是否健全,法律規定是否能保障正義,不應該指責被告委任律師為自己辯護,也不應該阻止被告委任律師,更不應該對被告展開公審或挖掘被告個人隱私及瘡疤,這樣我們的社會才會更健康,不能為了滿足自己的正義感或是好奇心,而對於未經審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展開瘋狂追殺。 本案中引發糾紛的起點是「小型車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否則將處罰駕駛人新台幣1500元罰鍰」的規定。這個規定是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不過關於計程車的部分有特別規定,其條文為:「…。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其施行配套事項為:「計程車駕駛人之告知貼紙,將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研議製作後透過相關計程車公會發送計程車駕駛人黏貼。」,故而計程車司機只要在後座貼上告知貼紙,就可謂已盡告知義務,不必再另行舉證。故而搭乘計程車的乘客,只要未繫安全帶,而車內又有告知貼紙者,就必須面臨新台幣1500元罰鍰的處罰,不能推諉為不知,民眾不可不慎。 =================================== 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未繫安全帶、未戴安全帽及違規附載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及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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