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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勞訴字第16號 按「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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