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到戶政所 中山區最多 保管近兩千張通知單
作者: 陳芃、陳俊雄╱綜合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月8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陳芃、陳俊雄╱綜合報導】
距投票日剩六天,各區公所已發出投票通知單。 但有部分民眾因戶籍被遷到戶政事務所,投票通知也「寄放」 在戶所。其中,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保管」 一千九百多張通知單,為台北市最多;新北市共有近兩萬張, 以中和區二六四二人為最。
依《戶籍法》規定,民眾搬家未於期限內辦理遷徙登記, 催告又沒有結果,戶所可將戶口暫遷至戶所。據中山戶所統計, 去年該區逕遷人口共二千多人,其中有投票權者有一九七一人, 但這些人因未登記戶籍地址,投票通知單目前還放在戶所。
中山戶所主任蔡文如表示,戶籍會被遷至戶政所的原因很多, 中山區小套房多,部分房客搬家後未將戶口遷出,戶所也找不到人, 為中山區的特色之一;此外,該區部分違建遭拆後, 戶政機關整理戶籍資料、卻又追查不到民眾去向下, 都會將戶口遷到戶所,成為中山區有最多逕遷人口的兩大原因。
根據中山戶所分析,二千多人中,四十到五十歲就超過千人, 且男性就有六百多人。蔡文如說,經側面了解, 許多人都因經濟因素無固定住所,所以戶籍一直在戶所, 但不代表他們一定不投票。
蔡文如說,九十九年的五都選舉,就有一百多人曾詢問過選舉事宜、 領取投票通知單。另外,有四六○人當初未領取消費券, 也未領身分證,推測應屬弱勢族群。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經過統計,迄目前為止, 全新北市共有一九四三二位民眾的戶籍掛在戶政事務所, 其中以中和區二六四二人為最,板橋區則有二六三五人, 以七人之差居次。
民政局表示,新北市的坪林、雙溪兩區, 則沒有民眾的戶籍被遷至戶政事務所。
民政局指出,這些戶籍掛在戶政所的民眾,多數都是無資力、 租屋或是違建戶遭拆的民眾,如果想要投票, 可到戶政事務所領取投票通知。惟民政局人員私下指出, 根據以往慣例,這類民眾的投票率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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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戶籍法第 3 條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 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
,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戶籍法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 國內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 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戶籍法第 18 條
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戶籍法第 26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 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 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 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 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 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 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 婚或離婚登記。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戶籍法第 42 條
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 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戶籍法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 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 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遷徙登記。
七、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八、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 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或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
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
戶籍法第 50 條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 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 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矯正機關收容人有前項情形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至矯正機關, 不受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戶政事務所接收收容人出矯正機關通報後, 應查實並由收容人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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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諮詢案件中,很常見到房東詢問:「房客搬離租賃房屋後, 因為之前房客的戶籍遷入該租賃房屋, 所以不斷的有銀行或者是公務機關寄送通知或公文, 甚至於有不明的討債人士到該租賃房屋處徘徊。該如何是好?」
這種案例,依照戶籍法第16、18規定,房客搬離該租賃房屋後, 應該要辦理遷出或變更登記,若該房客不辦理登記, 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 戶政事務所可以用書面通知該房客申請登記,若房客仍不辦理的話, 戶政事務所可以自行為該房客辦理,如果該房客所在不明, 無法催告的話,依戶籍法第50條規定, 房東可以直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將該房客的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 此常見問題,不可不知。
房屋所在地高雄)房客已遷離租屋處,戶籍未遷出聯絡不上,可否到戶政機關登記辦理強制遷出登記,房東不在高雄在桃園是否可在我戶籍地桃園辦理登記房客遷出事項,恭請答覆。
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426&p=&f
戶政司
承租人已搬走但戶籍未遷出,可否將其戶籍遷出?
一、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次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18條規定:「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3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又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如承租人已全戶遷離戶籍地,去向不明,無法催告,房屋所有權人可依上揭規定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將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地址。
二、如該承租人非單獨立戶,而係遷入他人戶內之人口,可查知其現住地址者,得由戶長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催告其辦理遷徙登記,逾期不辦理時,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惟如無法查知現住地者,則戶政事務所無從催告,亦無法辦理其戶籍遷出。
三、按戶籍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 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承租人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遷徙登記,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79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