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男橫行鄉里 挾病予取予求」構成恐嚇取財罪

愛滋男橫行鄉里 挾病予取予求
中國時報【林和生╱屏東報導】 2012年1月1日 上午5:30
一名患有愛滋病的毒品人口,挾著罹病事實,四處向村民要脅索取錢財與物資,若有人不從,他則刻意靠近攀談,甚至有擁抱動作,讓多位村民心生畏懼,卻只能擺低姿態,任他予取予求,宛如村庄內的不定時炸彈。
「人民保母,拿兩百元來周轉一下!」熟悉音頻又出現在派出所門口,連當地警方也成受害者。近兩星期來,男子已經上門數次,員警雖然習慣,對於他的舉動仍舊小心翼翼,因有幾次不注意,警察也被他作勢親吻差點有進一步接觸。
警方透露,男子是轄區管制已久的毒品人口,幾年前感染愛滋病,在衛生局也有列冊,但先前這項病史村民並不知情;無奈這一個月來,男子竟主動向商家坦承染病,並要求提供飲料、食物、檳榔或菸,否則就會在門口賴著不走。
生意人擔心影響生意且有被感染的疑慮,多選擇息事寧人,滿足他的要求,男子得逞後變本加厲,如果有人對他態度稍差,還會到對方家久坐,甚至示意要擁抱。
日前,他到果園盜採被依現行犯逮捕,但移送後飭回,還大方回到派出所索討盜採農產,囂張的行徑讓員警頗感無奈。
警方曾在家屬同意下將他送醫,但院方總以不符合收容條件而拒絕,最後只能眼睜睜看著他繼續上街閒晃。不少敢怒不敢言的村民將矛頭轉向警方,批評警察坐視不管,任由男子「作威作福」。
警方無奈表示,送醫被拒不是他們權責可管,涉及偷竊、恐嚇等刑法部分,一個月來已經移送四、五件,也無法立即收押。民眾則大嘆,這齣「你追我跑」戲碼不知會在村莊持續上演至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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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以下簡稱感染者),指受該病毒感染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及感染病毒而未發病者。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21 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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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所謂恐嚇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人,使受惡害通知的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所謂「加害」就是將要使某人受損害。恐嚇沒有限制方法,一切的言語、舉動只要能使人心生恐懼即可,這可能包括以手持棍棒做勢將要打人,或是開車尾隨做勢要撞人。
因為恐嚇沒有限定方法,所以是否構成恐嚇必須由檢察官及法官依具體情況客觀認定。報載案例中,患有愛滋病之男子「故意向商家坦承染病」,「挾著罹病事實,四處向村民要脅索取錢財與物資」,「若有人不從,他則刻意靠近攀談,甚至有擁抱動作」;該男子向警察稱:「人民保母,拿兩百元來周轉一下!」,「警察也被他作勢親吻差點有進一步接觸」。雖然所謂的愛滋病並不會透過單純的接觸造成傳染,但因為「恐嚇」行為不是現在的惡害實施,而是將要使人受惡害的通知,所以做勢擁抱或親吻可以被認為他的動作是在通知被害人,若有不從,將要使用某動手段來傳染疾病。是以該男子以將傳染愛滋病為加害他人身體之惡害通知,已經使人心生畏懼,並以此向他人索討金錢,應該已經構成恐嚇取財罪。

作者

林哲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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