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拿玩具鈔還錢被告 獲不起訴
2012年03月16日16:04 蘋果即時
高雄一名32歲陳姓計程車見同業曹姓司機老實可欺,經常向他借錢急用,雖稱馬上歸還但從未還過,去年7、8月陳以替另名司機辦喪事為由,向曹借用信用卡,刷卡6.6萬,又另借金10多萬,總計兩個月向曹借用17萬。後因陳男亂刷信用卡,曹發現後生氣催討,陳竟然突發奇想,某日凌晨買了200多張玩具鈔票和鈔票便條紙裝在信封袋裡表示要還16萬元給曹,還叮囑曹回家後再清點比較安全。結果曹馬上打開發現後,氣得提告詐欺。
檢方認為,曹因陳沒地方住又沒錢,還要幫同事辦喪事,主動提供信用卡給他使用,此部分陳未施用詐術,不算詐欺。至於拿玩具鈔還債的部分,檢察官認為縱使陳男有詐欺得利的故意,但作法太拙劣,不可能這樣就騙得過曹,最後陳獲不起訴。
部分網友回應:
那麻煩檢察官借我個三十萬,你放心~到時候我會還你鈔票的。
這不是縱容犯罪嗎?
又來一隻恐龍!!!司法果然是保護”壞人”~~~
這又是那一個恐龍法官啊….
台灣的法官到底都在幹麻??領錢做傻事??到底怎考到的
這檢察官是腦袋有洞嗎 這樣還不起訴!!!???
又是一個白痴檢察官,請問書都讀到哪去了
這個檢察官(方)是白痴還是智障,做這樣的判決,真的事擺明要欺負老實人,一點同理心都沒有 ,這種人還配做司法的先鋒嗎?
=============================
分析:
本新聞案例曹姓司機所提告的是詐欺罪,新聞中的被告最後是不起訴處分,有許多網友不解為何會如此,故而本文由詐欺罪的構成要件逐步分析案例。
一、怎麼樣的行為構成詐欺罪?
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是否構成詐欺罪,有以下幾個要件:
1.行為人使用詐術:
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詐欺之內容必須是現在或過去的事情,因為只有現在或過去的事情才可以驗證真偽。而且不僅
僅單純的欺騙可以算是詐術,縱然是利用別人自己的錯誤也可能可以算是使用詐術(間接正犯),甚或僅僅是不為告知亦有可能可以算是詐術(不作為犯)。
2.被詐欺者陷於錯誤:
陷於錯誤必須是因為行為人所施用的詐術所引起,而所謂的陷於錯誤,是指被詐欺者在認知上不正確而與事實不相符合的狀態或事件。
3.被詐欺人為財產處分:
這裡所指的財產處分並不以民法上的法律行為為限,只要是這個行為足以讓被詐欺人或第三人財產價值降低均屬之,而且就算是未成年人甚或精神障礙者,雖然他們沒有民法上財產處分的行為能力,但是他們只要實際上做了財產上的處分,仍然可以是被詐欺人。再者,這裡所說的處分必須要直接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如果還必須做後續的處理才會造成財產上損失,就不屬於此處所指之處分。
4.被詐欺人因財產處分而造成被詐欺人本身或第三人之財產上損失,並使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首先,所謂的財產,係指一切合法的而可以換算為金錢之物品或勞務等;再者,是否有財產損失,則必須判斷被詐欺人的處分財產前後的財產總額,如果是減少了,就有財產損失。
要注意的是,以上各個要素之間必須有緊密的因果關係,即必須是詐欺人施用詐術,而被詐欺人因該詐術而做了財產上處分,而該財產上處分卻造成被詐欺人或第三人財產上損失同時也使詐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
5.主觀犯意:
首先必須是詐欺人對於詐欺的行為有所故意,同時,他也必須具備了不法所有的意圖,此處所謂不法所有的意圖是指刑法第339條開頭第一句話所規定,詐欺人有意透過其行為違法地使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產增加或獲得有利的狀況。
二、新聞中曹姓司機是否可能構成詐欺罪?
必須建立的一個觀念是:分析被告是否犯罪,要先把要評價的「行為」抓出來一個一個的看。從新聞中可知,被告陳姓計程車司機有兩個獨立的行為:
1.經常借錢急用,雖稱馬上歸還但從未還過。去年7、8月向曹借用信用卡,刷卡6.6萬,又另借金10多萬,總計兩個月向曹借用17萬。
2.突發奇想,某日凌晨買了200多張玩具鈔票和鈔票便條紙裝在信封袋裡表示要還16萬元給曹,還叮囑曹回家後再清點比較安全。結果曹馬上打開發現。
陳姓司機於第一個行為中是以借錢為理由向曹姓司機拿取金錢及信用卡,最後卻不還錢,這樣是否構成詐欺罪呢?如果陳姓司機他真的是借錢不還,那並不構成詐欺罪,曹姓司機只能以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如果陳姓司機一開始就打算不還錢,借錢只是一個詐騙曹姓司機的手段,曹姓司機也真的誤以為陳姓司機是要借錢而交付金錢,陳最後確實也真的不還錢,那陳應該就構成詐欺罪。不過要證明陳一開始就是要詐騙金錢是很困難的任務,畢竟人都是沒錢才會向別人借貸,最後還不出來是很常見的,要如何證明被告一開始就沒打算還錢,單憑告訴人的指述還是不夠的,故而非常容易就不起訴了。
陳姓司機第二個行為是以玩具鈔及鈔票便條紙來還款,曹姓司機馬上打開後就發現是玩具鈔了,這樣是否構成詐欺罪呢?這個部分有爭議的是「玩具鈔及鈔票便條紙」是否算是一種詐術?如果有人用「偽鈔」來還款,而被害人真的也被騙以為錢還了,就開了還款收據或把借據撕毀,被告因而得利,這樣應該可以算得上是詐欺罪。而玩具鈔及鈔票便條紙是否算是偽鈔?照理來說,玩具鈔及鈔票便條紙應該是一看就知道不是鈔票,與偽鈔會被誤認為鈔票的情形不同,而案例中曹姓司機確實當場就看到是玩具鈔及鈔票便條紙了,也沒有被騙的可能性,故而與法律規定的「使用詐術」還是有差別的,因此不構成詐欺罪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