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竊盜罪的告訴乃論偷東西無罪? 「輕微竊盜」擬改告訴乃論
TVBS – 2012年4月7日 上午11:48
如果談到東西被偷的經驗,很多人都有切身之痛,不過,法務部研擬要把輕微竊盜案,從公訴罪變為告訴乃論。
也就是說,只要修法通過,在被害人損失財物不多,又不願意提告,警方就不會將竊賊移送法辦,標準如何界定,光是靠贓物的價值很難裁量。若一旦修法通過,是否會縱放小偷,引發爭議。
去年2月,9歲女童,在藥局櫃檯前走來走去,趁店員不注意,她一把抓了八仙果和酸痛貼布,塞進外套口袋,連續行竊3次,氣得店家報警抓人。女童:「偷拿東西是不對的行為,但是是為了阿嬤。」
原來女童為了感冒的阿嬤,才下手行竊,出自一片孝心,儘管警方覺得不捨,但還是得依法送辦,類似的例子,不只這一樁。
同年5月,年僅9歲的小男童,在警局裡拚命發抖,坐立不安。他跑到超商偷糖吃,當場被店員抓包扭送警局。雜貨店老闆娘:「小孩子都私下跟他解決啦!」
但許多人,就跟老闆娘一樣,不願多計較,就怕小朋友因為一顆糖果,留下案底,因為竊盜屬公訴罪,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現在法務部研擬修法,若是情節輕微的竊盜,將改為告訴乃論,只要願意原諒,就可以不追究,但這標準又該如何界定。
聲音來源警方:「這個部分法務部願意修法,我們當然也樂觀其成,只是配套的措施上,情節輕微的標準,到底文字敘述是為何,可能我們要明確敘述的標準。」
輕微犯罪難界定,以德國為例,只要偷竊物品在1千歐元以下,折合台幣約3萬9千元,就算是微罪。但若以金錢衡量,這82歲的老先生,恐怕就不能接受,因為他花了半個月才找回,這台腳踏車破歸破,但對他來說卻是無價。要將竊盜罪改為告訴乃論怎麼界定,這金錢難以衡量的價值,恐怕成了最難解的習題。
兒偷救命錢18萬 全買遊戲點數
民視新聞 – 2012年4月6日 下午2:02
新北市一名賣菜的黃太太,把辛苦存下來的18萬元藏在床底下,原本要用來支付罹癌的公公和丈夫醫療費,竟然不翼而飛,追查發現是讀國三的兒子偷去買遊戲點數,擔心兒子留下案底,又怕救命錢要不回來,求助議員,最後民代和警方聯手,向遊戲業者動之以情,終於全數退回。
黃太太緊握著新北市議員張瑞山的手,滿是感謝,因為被兒子偷去買遊戲點數的18萬救命錢,沒想到可以全數拿回來這18萬,可是黃太太辛苦賣菜存下來,要給罹患癌症的公公,丈夫的醫療費。
因為有發票,銀貨兩訖,錢應該是拿不回來,死馬當活馬醫,試著找市議員幫幫忙還好遊戲業者能理解,18萬的救命錢全數奉還,當初黃太太擔心未滿16歲的兒子會留下案底,不敢報案,如今喜劇收場,不過也該傷腦筋,讓沉溺於線上遊戲的兒子能夠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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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刑法中,有所謂的「告訴乃論之罪」,指的是此種罪名如果沒有告訴人(一般就是被害人)主動向警察或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犯罪案件,就算檢察官誤為起訴,法院也不得為判決;而如果告訴人對告訴乃論之罪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但在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還是可以在一審法院宣判前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的效果就如同告訴人未提出告訴一樣,且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依同一事實理由再提出告訴。
與「告訴人論之罪」相反的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俗稱的「公訴罪」(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所謂的「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指此類的犯罪事實一但經司法機關知悉後,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辦調查,並決定是否起訴,被害人沒有不提告的餘地,也沒有撤回告訴的可能性。
在刑法或刑事特別法中,只要是告訴乃論之罪,都必須明文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未明定為告訴乃論之罪的罪名,都是俗稱的公訴罪。
一個犯罪行為是否定為告訴乃論之罪,此為刑事政策及公益考量,不代表定為告訴乃論之罪的罪名就一定是比較輕的罪,像是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本來是告訴乃論之罪,是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竊盜罪規定在刑法第320條,不是告訴乃論之罪,而且也處罰未遂犯。不過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在「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之間、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所犯的竊盜是告訴乃論之罪。此當然是考量到親屬間的人情,使得被害人在發現竊盜者原來是自己親屬的時候,可以撤回告訴,或選擇不提告。
最近的新聞中對於「法務部研擬要把輕微竊盜案,從公訴罪變為告訴乃論」表示憂心,似乎是認為只要將竊盜罪改成告訴乃論之罪,那就可能會造成縱放小偷、偷東西無罪的情況。其實一個犯罪行為除非是除罪化,從刑法中刪除了,否則不管是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之罪,這個行為都是刑法中規定的犯罪行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規定只是增加了一個可以由告訴人控制的開關。一般竊盜行為事實上如果不是被害人發現財物被竊並且提告,警察或檢察官也不可能會知道有竊盜案發生,故而就算目前的竊盜罪是公訴罪,它的實際效果與告訴乃論之罪也相差不遠,只是少了告訴人在一審之前可以撤回告訴的選項。
竊盜罪如果要將被害人「損失財物不多」的情形改為告訴乃論,實際上被害人是真的去告了,司法機關才會知道是「損失財物不多」,但此時被害人已提告了,又何必將此情形改為告訴乃論?如果說修法的實益是因為改為告訴乃論可以讓被害人有撤告的機會,那不管是損失的財物多或少,都是被害人的財物,何以被害人被偷1000元可以有權利撤回告訴,而被偷100萬元反而就不能選擇撤回告訴了?小偷偷東西憑的是運氣,他一次的犯罪行為,動作可能沒有任何不同,一樣是闖空門,但可能屋主在屋內只放1000元,也可能剛好放著100萬元。所以我認為修法區分的標準應該還是在於竊盜者犯罪行為方式的惡性程度(如:趁人不注意拿走財物的行為可能就比闖入他人住宅行竊的行為程度低),而不在於錢多或錢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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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
人。
刑法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23 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刑法第 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