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Makiyo與友寄隆輝因為乘車後座應繫安全帶的規定而毆打林姓計程車司機的新聞,從事發開始,新聞連續追蹤報導了七天,相信無人不知。此二人毆打林姓司機究竟觸犯傷害罪、重傷罪或殺人未遂罪,這個部分應該留待法院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定事實,而在判決前,不管是被告或是被害人,都應該獲得正當程序保障,這樣才是身為非當事人的民眾所應該關心的事。民眾應該關心我國法治是否健全,法律規定是否能保障正義,不應該指責被告委任律師為自己辯護,也不應該阻止被告委任律師,更不應該對被告展開公審或挖掘被告個人隱私及瘡疤,這樣我們的社會才會更健康,不能為了滿足自己的正義感或是好奇心,而對於未經審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展開瘋狂追殺。

本案中引發糾紛的起點是「小型車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否則將處罰駕駛人新台幣1500元罰鍰」的規定。這個規定是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不過關於計程車的部分有特別規定,其條文為:「…。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其施行配套事項為:「計程車駕駛人之告知貼紙,將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研議製作後透過相關計程車公會發送計程車駕駛人黏貼。」,故而計程車司機只要在後座貼上告知貼紙,就可謂已盡告知義務,不必再另行舉證。故而搭乘計程車的乘客,只要未繫安全帶,而車內又有告知貼紙者,就必須面臨新台幣1500元罰鍰的處罰,不能推諉為不知,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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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未繫安全帶、未戴安全帽及違規附載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及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三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
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四、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但如其體型可依第三款規定使用安全帶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五條
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有下列情形者,得不適用第三條之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
二、營業小客車後座附載應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搭配使用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之兒童。
三、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其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之後座乘客。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七條
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但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其乘坐於車輛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四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一、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二、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三、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示方式,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
第一項幼童安全椅使用規定,如因幼童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用適當之安全椅。
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使用安全帶。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五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有急救送醫、受傷、身心障礙或安置於安全椅對其醫療或健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經相關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者。
二、當駕駛人以外之車內乘客,對幼童授乳或進行日常生活必須之照顧(指安置於安全椅不能從事之照顧)時。

(交通部)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施行事項說明

立法院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有關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亦應與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相同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修正條文,本部已會商相關機關完成施行準備作業規劃,並已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相關施行日期及施行配套準備重點事項說明如次:

一、施行日期

1.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修正條文,行政院已核定以100年8月1日為施行日期。

2.將進行全面宣導作業,讓國人普遍意識暸解繫安全帶之安全性後,再輔以處罰為手段,修正條文生效施行後,對一般成人及兒童,將分別有6個月及12個月之宣導期。

3.有關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將採分階段實施,一般成人部分,將自101年2月1日起實施,而兒童部份則自101年8月1日起實施。

二、施行配套事項

1.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小型車種類,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等,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2.小型車後座附載逾4歲至12歲以下兒童,應搭配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增高型座墊),但如其體型可正常安全繫安全帶者,則無須加裝輔助座墊。

3.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計程車駕駛人之告知貼紙,將由本部(公路總局)研議製作後透過相關計程車公會發送計程車駕駛人黏貼。

4.孕婦應依各廠牌車主使用手冊正確繫妥安全帶,使用三點式安全帶時,應將腰帶置於腹部下方,以免緊急煞車或撞擊時壓迫或傷害腹部。

5.小型車後座乘客得免適用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例外情形
(1)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
(2)乘座營業小客車(計程車)時,需加裝輔助座墊才能妥適安全帶之兒童。

三、施行宣導

1.配合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及宣導期規劃,本部已委外製作相關繫安全帶之宣導短片、廣播插播帶、電子報、海報文宣及宣導品,本次將透過電視、廣播、網路、戶外電子字幕機、外牆看板、地方道安體系、相關民間社團組織(NGO)及車輛公會、車商販售等管道進行全面性之宣導,俾期讓民眾儘早養成乘車即繫安全帶的觀念與習慣。

2.另藉此機會並呼籲車主先行檢視車輛座位上的安全帶裝置,如有故障或損壞之情形,也應儘速修護,以利使用之安全。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預擬問題集
交通部
100年6月1日

一、小型車是指哪些車種?
小型車係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二、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及其未依規定之處罰?
1.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亦應與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相同,應依規定繫安全帶。
2.小型車後座乘客如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其違反規定之處罰額度,同現行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之處罰,於一般道路上違反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3.未來搭乘計程車時,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而乘客仍不繫安全帶時,則處罰該乘客。

……

七、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為何仍未強制規定大客車後座繫安全帶?
1、審視相關先進國家對於強制駕駛人及其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措施之發展歷程,概均先由規範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開始,再擴展至小型車全車乘客,最後以大客車全車乘客為目標,而國內自90.9.1起立法強制規定各車類駕駛人及前座乘客(包含大客車)均應繫安全帶,至100.5.11總統公布修正規定小型車後座乘客亦應繫安全帶。
2、大客車車身設計與其規格要求標準與小型車不同,目前國際上大部分國家多尚未立法強制大客車全部乘客應繫安全帶,現行本部係採宣導方式提醒並教育民眾養成搭乘大客車亦應繫安全帶之觀念與習慣,現行國內暫不列入強制規定大客車乘客繫安全帶。

……

九、以前出廠未強制配備安全帶之車輛如何處理?
鑑於國內對於小客車或客貨兩用車規定後座應裝備配備安全帶之時程各有不同,針對出廠未強制配備安全帶之車輛,將依新修正條例第31條第1項授權訂定「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後座乘客得免適用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規定。

十、以前出廠未強制配備安全帶之車輛應否再加裝安全帶?
安全帶固定點需固定於車身結構上以確保具備足夠強度,車廠於設計車身結構時需考量固定點之裝設位置與該處之結構特性,另亦須考量乘室內是否有適當之空間可安裝安全帶之相關部件,民眾如擬將原本未配備安全帶之車輛進行加裝時,建議先由車輛製造廠評估較為妥適。

十一、兒童是指幾歲孩童?
12歲以下之孩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條規定)

十二、兒童可否乘坐汽車前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

十三、未來兒童乘坐後座應如何繫安全帶?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兒童是不能乘坐於汽車之前座,兒童應坐於小型車後座,未來兒童乘坐後座應繫安全帶之適用對象及方式如下:
1、附載附載4歲且18公斤以下幼童,現行依規定即應坐於車輛後座使用安全座椅。
2、未來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施行後,附載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增高型座墊),依規定繫安全帶;但如兒童之體型可正常安全繫安全帶者,就無須加裝輔助座墊。

……

十六、兒童搭計程車是否強制應使用輔助座墊繫安全帶?
考量實務上營業小客車無法因應不同兒童準備所需之輔助座墊,故如需加裝輔助座墊之兒童乘坐計程車時,得予免適用應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七、如孕婦或醫療情形無法繫安全帶會不會處罰?
孕婦因特殊情形或一般人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將依新修正條例第31條第1項授權訂定「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得免適用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規定。

十八、計程車乘客如執意不繫安全帶會不會處罰計程車駕駛人?
計程駕駛人如已善盡告知及勸導,乘客仍未繫安全帶(包含前座乘客)時,則就未繫安全帶之乘客個別予以處罰。

……

二十二、警察機關針對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之因應作為。
警察執法非以取締為目的,係以維護道路人、車安全為導向,警政署已要求各警察機關利用攔停車輛交通違規事件及執行各項專案勤務(如取締酒後駕車路檢),於攔車時一併檢視乘客有無繫安全帶,並全力配合交通部於法定宣導期內,加強宣導及勸導工作,期能減少事故發生之人身傷亡。

作者

林哲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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